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缓考管理办法
第一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前向其所在院、系、部(以下简称学院)提出书面缓考申请,经学院核实,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,在考前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,方可以缓考。
第二条 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,必须凭学校医院的证明办理。考试期间,病情证明除有诊断医生签名外,还必须经学校医院院长签字后加盖校医院公章。
第三条 因其它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,必须填写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》,经辅导员(班主任)和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缓考。
第四条 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,按旷考论处。
第五条 弄虚作假办理缓考手续者,一经查实,按旷考论处。
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。
第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,此前各有关考试缓考的规定同时废止。